(2015)静民初字第5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与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赵××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957号原告刘××。法定代理人李××(原告之母)。被告赵××。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赵××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季凯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