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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指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安、李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开指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李安,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霞,女,1981年3月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仲裁委员会〔2014〕东仲调字第317号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霞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18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建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