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延霞与甄洪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霞,甄洪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445-1号原告刘延霞,女,生于1973年3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甄洪斌,男,生于1972年12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刘延霞与被告甄洪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0月28日14:00在章丘法院刁镇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延霞负担。审判员 徐延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时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