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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延霞与甄洪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霞,甄洪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445-1号原告刘延霞,女,生于1973年3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甄洪斌,男,生于1972年12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刘延霞与被告甄洪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0月28日14:00在章丘法院刁镇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延霞负担。审判员  徐延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时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