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飞与被执行人万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飞,万晓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黄 飞 与 被 执 行 人 万 晓 坤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黄飞。被执行人万晓坤。申请执行人黄飞与被执行人万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乾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被告万晓坤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黄飞借款人民币17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上述执行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执行款,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