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商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州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765号原告徐州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常庄村贾青公路南。法定代表人厉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亮,该公司职工。被告刘强。委托代理人昝响,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徐州志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厚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解梦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