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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友民初字第170—1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友民初字第170—1原告程某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程秀英负担。审判员 : 任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滕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