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民初字第170—1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友民初字第170—1原告程某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程秀英负担。审判员 : 任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滕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