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左慧敏与宋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慧敏,宋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左慧敏。委托代理人:孙明,山东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越秀北路1098号1-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慧敏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宋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迟华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