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录、葛宪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录,葛宪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姜发喜主任被执行人郝录,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务勤村互助屯。被执行人葛宪宾,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郝录、葛宪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80,000.00元。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