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民调确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栋、彭毅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栋,彭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450号申请人:王栋,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申请人:彭毅,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申请人王栋、彭毅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栋、彭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9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栋赔偿彭毅:医药费360元,误工费、衣裤损失790元,修车费、施救费1530元,已于2015年10月29日履行;二、王栋、彭毅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