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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任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横刑初字第36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居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4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5)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闭祖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日11时许,被告人任某为筹集毒资实施盗窃,在横县峦城镇峦城街家乐福超市旁趁被害人颜某不注意之机,将颜某放在摩托车上的一个手提包盗走,并取走包内价值1760元的步步高牌手机一部。得手后,被告人任某将该手机以400元价格销售给他人。破案后,公安民警已追回被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任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此外,被告人任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4月2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颜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手机发票,证人黄某用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及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视频录像光盘,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横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任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任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的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任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任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马 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蒙美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