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余思华与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青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10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思华,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武,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青,男,汉族。上诉人余思华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2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思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思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思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27元,减半收取1313.5元,由上诉人余思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美蓉代理审判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钞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