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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秦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66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1965年1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金融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期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并以沪金检金融刑追诉(2015)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起,被告人秦某某分别向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后被告人秦某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持上述信用卡肆意消费、套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83,000余元,其中透支招商银行本金人民币23,800余元,透支交通银行本金人民币24,800余元,透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本金人民币8,000余元,透支中国民生银行本金人民币27,017.81元,经各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5年2月4日,被告人秦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退缴了涉案信用卡透支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资料、账户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催收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秦某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积极退缴信用卡欠款,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秦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退缴在案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磊代理审判员 张 鹿人民陪审员 黄民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