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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裕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裕亮,王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462号申请执行人陈裕亮,被执行人王和平。申请执行人陈裕亮与被执行人王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王和平偿还陈裕亮借款4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陈裕亮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裕亮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6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立付审判员  余晓东审判员  王元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传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