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艾宗学与卓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宗学,卓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444号申请人艾宗学。被执行人卓正华。关于艾宗学与卓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00元,已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4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