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242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繁昌县。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俞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