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少民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少民字第117号原告张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154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敏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