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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少民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少民字第117号原告张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154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敏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