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邮执字第01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杨玉林与潘万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林,潘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1278-2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林。被执行人潘万富。申请执行人杨玉林与被执行人潘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邮三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潘万富欠申请执行人杨玉林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8500元(利息算至2015年8月30日),被执行人潘万富自愿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玉林借款本金15000元,于2015年9月1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玉林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8500元;如被执行人潘万富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被执行人潘万富自愿承担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玉林2000元违约金的责任;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被执行人潘万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5年10月22日还10000元;10月底还20000元,剩余部分在2016年6月还清。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三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