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779号原告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邓华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亮超,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江,四川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11.50元,由原告自贡飞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 微审 判 员 谢慈云人民陪审员 郑轶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