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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路支行与上海久建物流有限公司、富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路支行,上海久建物流有限公司,富君,樊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3207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32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路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张继鸿,行长。被执行人上海久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富君。被执行人富君,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樊春梅,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路支行与被告上海久建物流有限公司、富君、樊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4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久建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96,349.01元及逾期罚息;给付律师费人民币7,000元;富君、樊春梅对上述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最高额人民币700,000元及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64元,由上海久建物流有限公司、富君、樊春梅共同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富君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富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现该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4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柏平审判员王志平审判员傅启萍二Ο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尹建盈审判长  刘柏平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