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4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一兴与程金夫、吕桂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一兴,程金夫,吕桂英,永康市二程久轴承有限公司,浙江澳特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澳特多健身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687号申请执行人:朱一兴。被执行人:程金夫。被执行人:吕桂英。被执行人:永康市二程久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凯。被执行人:浙江澳特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红。被执行人:浙江澳特多健身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鹏.申请执行人朱一兴与被执行人程金夫、吕桂英、永康市二程久轴承有限公司、浙江澳特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澳特多健身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字第3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以上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6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