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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何万钧与李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钧,李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934号原告:何万钧,男,汉族,1971年4月8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春红,女,汉族,1967年12月8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原告何万钧诉被告李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万钧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何万钧承担。审判员 江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