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何万钧与李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钧,李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934号原告:何万钧,男,汉族,1971年4月8日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春红,女,汉族,1967年12月8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原告何万钧诉被告李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万钧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何万钧承担。审判员 江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