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三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怀宁县石镜独秀购物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怀宁县石镜独秀购物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00068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栋,江苏益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宁县石镜独秀购物城,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40822600015610。负责人:李强,该购物城经营业主。本院在审理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怀宁县石镜独秀购物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勤勤代理审判员 王纯兵代理审判员 查世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远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