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侯兰宾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刑初字第00201号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XX(曾用名:候兰宾),生于云南省个旧市,住个旧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兰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沙丽萍,被告人侯兰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侯兰宾驾驶云G591**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个旧大屯镇方向往蒙自市新安所镇方向行驶,于当日7时15分行驶至红河大道与蒙自市凤凰路交叉路口时,云G591**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前部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李XX驾驶(载被害人罗XX)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左侧碰撞,导致李XX、罗XX倒地后被该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李XX、罗XX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李XX系严重颅脑损伤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罗XX系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侯兰宾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XX、罗XX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兰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侯兰宾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侯兰宾能积极配合且如实供述当天的出行情况,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侯兰宾有期徒刑三至五年。被告人侯兰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XX、罗XX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侯兰宾驾驶云G591**号重型自卸货车由个旧大屯镇方向往蒙自市新安所镇方向行驶,于当日7时15分行驶至红河大道与蒙自市凤凰路交叉路口时,云G591**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前部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李XX驾驶(载被害人罗XX)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左侧碰撞,导致李XX、罗XX倒地后被该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李XX、罗XX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李XX系严重颅脑损伤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罗XX系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侯兰宾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XX、罗XX无责任。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侯兰宾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李XX、罗XX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兰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补充侦查照片、监控视频、当事人血样提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血样提取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委托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类检验鉴定委托书、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委托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痕迹、物证鉴定委托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微量物证分析检验报告书、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驾乘关系分析意见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运动形态分析意见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视距实验报告书、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检验、鉴定事项延期完成的通知、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尸体检验报告、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蒙自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注销证明、谅解书、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家况表、结婚证、被告人侯兰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兰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侯兰宾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侯兰宾与被害人李XX、罗XX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李XX、罗XX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兰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静芳人民陪审员 孙晓豫人民陪审员 王丽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