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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执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冯志红与宫宁、郝金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红,宫宁,郝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201-2号申请执行人:冯志红。被执行人:宫宁。被执行人:郝金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志红与被执行人宫宁、郝金杰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冯志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5)故执字第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