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冯志红与宫宁、郝金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志红,宫宁,郝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201-2号申请执行人:冯志红。被执行人:宫宁。被执行人:郝金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志红与被执行人宫宁、郝金杰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冯志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5)故执字第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东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