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727号原告林某某,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马某某,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志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