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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727号原告林某某,女,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马某某,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志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