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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3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885号原告:吴某,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江苏省启东市王鲍镇。委托代理人:戚守民,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常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