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一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叶舜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一执字第894号罪犯叶舜,男,汉族,出生于甘肃省靖远市,原系青海省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消贷部副经理。现在青海省康宁监狱服刑。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叶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康宁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康宁监狱认为,罪犯叶舜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监纪,服从民警管理教育,劳动踏实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叶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舜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雄审判员 汪克君审判员 何彦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解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