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杜晓燕与贾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燕,贾彩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69号原告杜晓燕,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被告贾彩荣,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北路。原告杜晓燕诉被告贾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采用直接及邮寄的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原告也提供不出被告的准确住址,应诉手续无法送达,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晓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立代理审判员 王 彬代理审判员 来新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