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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507号原告雷某甲,个人信息………略。被告雷某某,个人信息………略。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君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