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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金荣与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荣,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荣,1959年11月29日出。被执行人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长安西路***号。关于申请人张金荣与被执行人河北冀州新春暖气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制作的(2015)冀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能力,该公司的土地、厂房等财产已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无其它可供执行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冀州市人民法院(2015)冀民执字第402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占温审判员  车维杰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