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民一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风云诉李爱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风云,李爱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民一终字第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风云,女,汉族,现年49岁,本科文化程度,教师,住礼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峰,男,汉族,现年45岁,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住礼县。上诉人马风云因与被上诉人李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礼县人民法院(2015)礼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因网络投资发生纠纷,2013年1月31日,被告马风云在武都白龙江饭店向原告李爱峰出具欠条一张,上书“欠条今欠李爱峰现金7000元整,计柒千元整。马风云20**.1.31”,但被告马风云至今未偿还该7000元欠款。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马风云向原告李爱峰出具欠条客观真实,虽被告马风云辩称其向原告李爱峰写欠条时受到胁迫、其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但无证据予以佐证。遂判决如下:被告马风云偿还原告李爱峰欠款人民币7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宣判后,原审被告马风云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在唐玉香的平台上以其妻子名义仅仅投资了3300元,剩余的66000元是被上诉人在其妻子平台上申请报单的。66000元报单后的一切收益全由被上诉人夫妻各自收回。上诉人在69300元当中仅仅收益了495元钱,被上诉人说上诉人从中获7000元的收益根本就不存在。被上诉人主张7000元的权利纯属强迫上诉人,上诉人写的保证书为证;2、被上诉人手中所拿7000元欠条就是违背了上诉人的意志逼迫所写的,应不予认可;3、证人卢金凤一审所说的给了马风云3万元的话纯属谎言,伪证,她根本就没有上诉人的收款凭条。至于礼县三十多名投资者投资美国稀土公司平台的钱去向何处,请法院调取礼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见礼公(刑)行字(2012)第210号文件所扣押的银行卡、电脑,并从中调取证据查看。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收集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爱峰请求,并给上诉人赔礼道歉;2、全面审理美国稀土公司投资平台关闭一案,追回包括上诉人在内的礼县近200万投资者的经济损失;3、请求判处被上诉人李爱峰给上诉人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2000多元;4、请求二审法院判处被上诉人李爱峰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失费10万元。被上诉人李爱峰二审时未进行答辩。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通过查阅一审卷内材料,询问被上诉人李爱峰另查明:被上诉人李爱峰经过上诉人马风云的介绍通过网络投资美国稀土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共计投资69300元。后因该网站意外关闭,被上诉人索要投资款过程中,经与上诉人马风云协商,由其向被上诉人李爱峰返还7000元,被上诉人李爱峰等人保证礼县的其他投资者不干扰马凤云正常生活,并书写了欠条和保证书。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马风云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行使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既上诉人应当按照欠条所约定的欠款数额,履行给付义务。至于上诉人是否收取被上诉人李爱峰全部投资款,不影响本案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上诉人上诉认为该欠条是在李爱峰等人威胁下,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书写的,二审时上诉人还提交了李爱峰等人书写的保证书。本院认为,该欠条即使是可撤销的民事合同,受损害方应当自知道之日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上诉人在该除斥期间内未行使上述权利,是对自己权利的自愿放弃,现以此进行抗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以支持。上诉人要求全面审理稀土投资一案的请求超出了本案审理范围,不属本案审查对象。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承担律师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在本案中所持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用50元,由上诉人马风云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喜平审判员  朱晓剑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方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