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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民初字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吴中政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吴中政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1035号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培荣,女,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收银员。被告:吴中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中政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木垒县亿垒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恽乃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昌菊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