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4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王本志与李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本志,李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417-4号原告王本志。委托代理人曾非非。被告李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本志诉被告李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裁定查封被告李雷驾驶的鲁CD25**号轿车一辆,现原告撤回起诉,应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雷驾驶的鲁CD25**号轿车的扣押。审 判 长 刘长永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人民陪审员 孔庆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