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闫秀丽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隆化县隆化镇。法定代表人马国成,理事长。被执行人闫秀丽,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翁希华,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姜博,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杨志华,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闫秀丽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闫秀丽等4人给付4.0659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47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静乃动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