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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凯意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谭树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凯意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谭树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凯意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毓佳,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翔,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树扬委托代理人薛书峰,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凯意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意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谭树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谭树扬与凯意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义务依法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凯意达公司是否应当向谭树扬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其具体数额;二、凯意达公司是否应当向谭树扬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三、凯意达公司是否应当向谭树扬支付律师费。首先,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凯意达公司未依法与谭树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谭树扬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凯意达公司上诉称,谭树扬入职后其曾经多次通知谭树扬签订劳动合同,因谭树扬一直拖延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故其无需承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若继续留用,则仍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据此,凯意达公司关于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具体数额,凯意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谭树扬的工资构成及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因凯意达公司未提交谭树扬的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据此采信谭树扬关于其每月工资4900元的主张,并据此判决凯意达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09.68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凯意达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该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凯意达公司与谭树扬对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主张不一致,凯意达公司主张因谭树扬自动离职而解除劳动关系,谭树扬则主张其系被凯意达公司违法辞退。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各自主张,依据公平原则,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因凯意达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据此,凯意达公司应向谭树扬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凯意达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该经济补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谭树扬于本案仲裁期间已经对律师费的分担提出请求,因其当时未提交已交费证明而未予支持,故该诉求不属于未经仲裁审理,未违反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谭树扬于本案一审期间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律师费5000元,原审法院依据谭树扬诉求被支持的比例,酌情判决凯意达公司向其支付律师费1531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凯意达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该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凯意达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凯意达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安  明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紫娟(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