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4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梁某与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4636号原告:梁某,居民。被告:厉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秋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