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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8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宝与董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董元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863-1号原告:王宝,男,汉族,1986年4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板浦镇沙沪村严艞19号。委托代理人:张杨莉,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董元军,住湖北省监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诉被告董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撤回对被告董元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王宝负担。审 判 长  曹 玲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简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