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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单县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凯、马文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凯,马文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单县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凯,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文婷,女,汉族。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单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单县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0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在对其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