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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养国与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养国,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21号原告刘养国。被告巩平。本案在审理原告刘养国诉被告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养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刘养国负担。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