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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玉成、姬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玉成,姬斌,徐维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838号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宿迁市宿豫区民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PAULFREDERICKHEISS,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金凤,该公司员工。被告朱玉成。被告姬斌。被告徐维军。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玉成、姬斌、徐维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玉成、姬斌、徐维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玉成、姬斌、徐维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已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国际机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