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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4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巴州华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华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4205号原告巴州华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是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吴景华。委托代理人汪军,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建国路神宇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周昆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华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州华烁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1.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艺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