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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4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杨前荣与唐映忠、符纯军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46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前荣,唐映忠,符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68-2号申请执行人杨前荣,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唐映忠,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符纯军,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杨前荣与被执行人唐映忠、符纯军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唐映忠、符纯军除已查封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位于在万源市白沙镇的成套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源市人民法院(2015)万源执字第4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前荣尚有40000.00元案件款及利息未受偿。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岳顺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