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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苏世元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世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法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世元,青冈县康泰手机店店主,住址青冈县。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诈骗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冈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青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世元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丛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世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5日,青冈县居民李某甲和王某甲(王子)通过何某某(何三)找到青冈县康泰手机店店主被告人苏世元,问其是否能用旧的三星白金版W2014加现金6000元(人民币,下同)换新的三星白金版W2015,苏世元在明知无法换取的情况下,想到可以把手机和钱骗到手后可以用来还债,就和李某甲、王某甲说能换。李某甲和王某甲分别各自当场给了苏世元一部旧的白金版三星W2014和现金6000元。苏世元拿到二人的12000元钱后,当天就把12000元钱用于还债。次日,苏世元又将这两部手机以每部5500元的价格卖给青冈县居民牛某某,并于当日把卖手机所得的11000元用于还债。2015年3月7日,李某甲问苏世元什么时候能把手机换回来,苏世元说得8、9天,李某甲说能不能快点,苏世元就说想快每台手机就得再交9000元,等新手机回来再把9000元退回来。李某甲同意后,再给苏世元18000元,苏世元又将这18000元用于还债。经鉴定,苏世元骗取李某甲的白金版三星W2014手机价值5500元,苏世元诈骗王某甲的白金版三星W2014手机价值6500元。苏世元骗取李某甲、王某甲手机加现金共计42000元。2、2015年3月2日,青冈县居民李洪亮在洗浴洗澡时碰见朋友张某甲,李洪亮见张某甲还使用白金版三星W2014手机,就告诉张某甲康泰手机店店主苏世元能用旧的白金版三星W2014手机换新的白金版三星W2015,说完就把也在同一个洗浴洗澡的苏世元给找过来,张某甲和苏世元互相留下电话。洗完澡后,苏世元给张某甲打电话告诉张某甲如果换手机就去他店里。张某甲到苏世元店里后问苏世元白金版三星W2014手机如何才能换白金版三星W2015手机,苏世元以手机拆过为由,让张某甲用旧手机加9000钱换新手机,张某甲当场就把手机和9000元钱给苏世元。苏世元当天就把手机以5000元价格卖给了牛某某,把卖手机所得5000元换手机款9000元用于还债。经鉴定,苏世元骗取张某甲的白金版三星W2014手机价值6400元。苏世元骗取张某甲手机加现金共计15400元。3、2015年3月5日,青冈县居民张某乙听何某某说苏世元能低价购买苹果6手机,张某乙就直接联系苏世元想买两部苹果6手机(4.7寸,64G),苏世元让张某乙拿购机全款10480元汇给厂家,张某乙同意先拿10000元给苏世元,等手机进回来后再给苏世元余下的480元。苏世元同意后,张某乙让苏世元去他朋友王众家取了10000元购机款,苏世元当天就把这10000元用于还债,没有给张某乙购买手机。苏世元骗取张某乙10000元。4、2014年夏天,青冈县居民王某乙在苏世元手机店买了一部黄金版三星W2014手机,使到2015年2月份,王某乙想换手机,就找苏世元让苏世元把手机卖了。苏世元把王某乙手机卖了6200元,苏世元以手头紧为由,当时只给了王某乙2000元,王某乙怕时间长了苏世元不还剩余的4200元,就在2015年2月18日又找到苏世元,又给苏世元5800元,说加上之前欠的4200元一共10000元,让苏世元给其购买一部黄金版三星W2015,苏世元同意后,并没有给王某乙购买手机,将钱用于还债。苏世元骗取王某乙现金10000元。5、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苏世元找朋友徐某甲以合伙购手机挣钱平分利润的名义多次骗取徐某甲共计20000元。6、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苏世元找朋友赵某某以合伙购手机挣钱平分利润的名义多次骗取赵某某共计13500元。7、2015年1月至3月期间,苏世元找朋友牛某某以合伙购手机挣钱平分利润的名义多次骗取牛某某共计52000元。综上,被告人苏世元骗取王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徐某甲、赵某某、牛某某共计162900元。2015年3月10日下午,李某甲得知被骗后将被告人苏世元扭送到青冈县公安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世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苏世元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苏世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对骗取王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的事实供认,不作辩解。当庭对骗取徐某甲、赵某某、牛某某的事实,辩解称与被害人之间系借贷关系,不是诈骗。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5日,青冈县居民李某甲和王某甲(王子)通过何某某(何三)找到青冈县康泰手机店店主被告人苏世元,问其是否能用旧的三星白金版W2014加现金6000元(人民币,下同)换新的三星白金版W2015,苏世元在明知无法换取的情况下,想到可以把手机和钱骗到手后可以用来还债,就和李某甲、王某甲说能换。李某甲和王某甲分别各自当场给了苏世元一部旧的白金版三星W2014和现金6000元。苏世元拿到二人的12000元钱后,当天就把12000元钱用于还债。次日,苏世元又将这两部手机以每部5500元的价格卖给青冈县居民牛某某,并于当日把卖手机所得的11000元用于还债。2015年3月7日,李某甲问苏世元什么时候能把手机换回来,苏世元说得8、9天,李某甲说能不能快点,苏世元就说想快每台手机就得再交9000元,等新手机回来再把9000元退回来。李某甲同意后,再给苏世元18000元,苏世元又将这18000元用于还债。经鉴定,苏世元骗取李某甲的白金版三星W2014手机价值5500元,苏世元诈骗王某甲的白金版三星W2014手机价值6500元。苏世元骗取李某甲、王某甲手机加现金共计42000元。2、2015年3月2日,青冈县居民李洪亮在洗浴洗澡时碰见朋友张某甲,李洪亮见张某甲还使用白金版三星W2014手机,就告诉张某甲康泰手机店店主苏世元能用旧的白金版三星W2014手机换新的白金版三星W2015,说完就把也在同一个洗浴洗澡的苏世元给找过来,张某甲和苏世元互相留下电话。洗完澡后,苏世元给张某甲打电话告诉张某甲如果换手机就去他店里。张某甲到苏世元店里后问苏世元白金版三星W2014手机如何才能换白金版三星W2015手机,苏世元以手机拆过为由,让张某甲用旧手机加9000钱换新手机,张某甲当场就把手机和9000元钱给苏世元。苏世元当天就把手机以5000元价格卖给了牛某某,把卖手机所得5000元换手机款9000元用于还债。经鉴定,苏世元骗取张某甲的白金版三星W2014手机价值6400元。苏世元骗取张某甲手机加现金共计15400元。3、2015年3月5日,青冈县居民张某乙听何某某说苏世元能低价购买苹果6手机,张某乙就直接联系苏世元想买两部苹果6手机(4.7寸,64G),苏世元让张某乙拿购机全款10480元汇给厂家,张某乙同意先拿10000元给苏世元,等手机进回来后再给苏世元余下的480元。苏世元同意后,张某乙让苏世元去他朋友王众家取了10000元购机款,苏世元当天就把这10000元用于还债,没有给张某乙购买手机。苏世元骗取张某乙10000元。4、2014年夏天,青冈县居民王某乙在苏世元手机店买了一部黄金版三星W2014手机,使到2015年2月份,王某乙想换手机,就找苏世元让苏世元把手机卖了。苏世元把王某乙手机卖了6200元,苏世元以手头紧为由,当时只给了王某乙2000元,王某乙怕时间长了苏世元不还剩余的4200元,就在2015年2月18日又找到苏世元,又给苏世元5800元,说加上之前欠的4200元一共10000元,让苏世元给其购买一部黄金版三星W2015,苏世元同意后,并没有给王某乙购买手机,将钱用于还债。苏世元骗取王某乙现金10000元。5、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苏世元找朋友徐某甲以合伙购手机挣钱平分利润的名义多次骗取徐某甲共计20000元。6、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苏世元找朋友赵某某以合伙购手机挣钱平分利润的名义多次骗取赵某某共计13500元。7、2015年1月至3月期间,苏世元找朋友牛某某以合伙购手机挣钱平分利润的名义多次骗取牛某某共计52000元。综上,被告人苏世元骗取王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徐某甲、赵某某、牛某某共计162900元。2015年3月10日下午,李某甲得知被骗后将被告人苏世元扭送到青冈县公安局,同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本院审理期间,苏世元未将被害人的被骗款返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5日,他和被害人王某甲通过何某某介绍认识苏世元,问其是否能用旧的三星白金版W2014加现金6000元(人民币,下同)换新的三星白金版W2015,苏世元说能换。李某甲和王某甲分别各自当场给了苏世元一部旧的白金版三星W2014和现金6000元。2015年3月7日,李某甲问苏世元什么时候能把手机换回来,苏世元说得8、9天,李某甲说能不能快点,苏世元就说想快每台手机就得再交9000元,等新手机回来再把9000元退回来。李某甲同意后,再给苏世元18000元。过了几天后,李某甲见手机还没有发回来,就去找苏世元,苏世元说手机没发货,钱都被自己还债了,之后李某甲到公安局报案。(卷:46-49页)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内容与李某甲证实内容一致。(卷:50-52页)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2日,青冈县居民李洪亮在洗浴洗澡时碰见朋友张某甲,李洪亮见张某甲还使用白金版三星W2014手机,就告诉张某甲康泰手机店店主苏世元能用旧的白金版三星W2014手机换新的白金版三星W2015,说完就把也在同一个洗浴洗澡的苏世元给找过来,张某甲和苏世元互相留下电话。洗完澡后,苏世元给张某甲打电话告诉张某甲如果换手机就去他店里。张某甲到苏世元店里后问苏世元白金版三星W2014手机如何才能换白金版三星W2015手机,苏世元以手机拆过为由,让张某甲用旧手机加9000钱换新手机,张某甲当场就把手机和9000元钱给苏世元。但手机一直没有换回来。(卷:53-55页)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5日,青冈县居民张某乙听何某某说苏世元能低价购买苹果6手机,张某乙就直接联系苏世元想买两部苹果6手机(4.7寸,64G),苏世元让张某乙拿购机全款10480元汇给厂家,张某乙同意先拿10000元给苏世元,等手机进回来后再给苏世元余下的480元。苏世元同意后,张某乙让苏世元去他朋友王众家取了10000元购机款,但并没有发手机,后来张某乙报案。(卷:56-58页)5、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夏天,王某乙在苏世元手机店买了一部黄金版三星W2014手机,使到2015年2月份,王某乙想换手机,就找苏世元让苏世元把手机卖了。苏世元把王某乙手机卖了6200元,苏世元以手头紧为由,当时只给了王某乙2000元,王某乙怕时间长了苏世元不还剩余的4200元,就在2015年2月18日又找到苏世元,又给苏世元5800元,说加上之前欠的4200元一共10000元,让苏世元给其购买一部黄金版三星W2015,苏世元同意后,并没有给王某乙购买手机。(卷:59-61页)6、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至3月期间,苏世元找朋友牛某某以合伙购手机挣钱平分利润的名义多次骗取牛某某共计52000元。(卷:62-68页)7、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苏世元找朋友徐某甲以合伙购手机挣钱平分利润的名义多次骗取徐某甲共计20000元。(卷:69-71页)8、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苏世元找朋友赵某某以合伙购手机挣钱平分利润的名义多次骗取赵某某共计13500元。(卷:72-74页)9、被告人苏世元的供述,供述的内容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一致。(卷:18-45页,补:5-6页)10、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下旬的一天,苏世元给何某某打电话,说能用旧的三星白金版W2014加现金6000元换新的三星白金版W2015,何某某先交给苏旧手机和3000元现金,经多次催要苏世元将新手机交给何某某,后来苏世元又向何某某借款20000元未还。(卷:75-77页)11、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6日下午5点多,张某丙的爱人王众给其打电话,称张某乙要借10000元钱,张某乙让人去取,不一会一个男子去我家把钱取走了。(卷:78-79页)1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苏世元向姜某某先后借款5000元和7500元,此款分别在2015年春节前后还款,现还差200元未还。(卷:80-81页)1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苏世元向李某乙先后借款7000元和8000元,此款分别在2015年3月5日前还款。(卷:82-83页)14、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苏世元以合伙购手机分利润的方式向常某某借款20000元,2015年3月5日还款10000元,3月7日又借走9000元。(卷:84-85页)1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苏世元向其借款100000元,2015年3月1日至3月10日之间,苏世元还过10000元,当晚他又借走了。(卷:86-87页)16、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初,苏世元把李某丁的手机卖了5800元,但一直没给钱。到2015年2月下旬,苏世元把手机款给我了5600元,差200元李某丁不要了。(卷:88-89页)17、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8日晚上6点多苏世元给秦某某打电话说能用旧的三星白金版W2014加现金5000元换新的三星白金版W2015,后来秦某某把手机给苏世元了,钱没给,手机一直没有换回来。(卷:90-91页)18、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实苏世元借过其30000元钱,此款苏世元的父亲负责偿还,已经出了欠条。苏世元的一部三星黄金版W2014手机在我处,是秦某某的手机,同意返回。(卷:92-93页)19、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其存放苏世元处一部三星黄金版W2014手机,准备返厂维修的。(卷:94-95页)20、青冈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三部手机鉴定价格分别为5500元、6500元、6400元。(卷:96-104页)21、青冈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证明秦某某手机已返还。(卷:105-106页)22、抓捕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侦破过程。(卷:107-108页)。23、青冈县公安局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苏世元的身份明确,犯罪时已成年(卷:109页)。24、证人李某戊、徐某乙、任某某的证言,证实苏世元用李国庆的名义在其手机店进过货。(卷补:7-12页)2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凭证,证明苏世元在李某戊、徐某乙、任某某三个手机店打款进货。(卷补:13-34页)上述证据,在庭审中经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世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世元辩解其与被害人徐某甲、赵某某、牛某某之间系借贷关系,与客观事实不符,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苏世元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2、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偏轻,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世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苏世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甲20500元、王某甲21500元、张某甲15400元、张某乙10000元、王某乙10000元、徐某甲20000元、赵某某13500元、牛某某5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牛兴辉人民陪审员  王红军人民陪审员  柳春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