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17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郑兆龙、杨海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郑兆龙,杨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781-1��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丛军。被执行人:郑兆龙。被执行人:杨海红。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杭上商特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兆龙、杨海红于2015年10月25日前交出担保房产杭州市上城区金隆花园金桂轩1307、1308室房产及权利凭证、腾空该房产并配合处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查封被执行人郑兆龙、杨海红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金隆花园金桂轩1307、1308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悦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