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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17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郑兆龙、杨海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郑兆龙,杨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781-1��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丛军。被执行人:郑兆龙。被执行人:杨海红。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杭上商特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兆龙、杨海红于2015年10月25日前交出担保房产杭州市上城区金隆花园金桂轩1307、1308室房产及权利凭证、腾空该房产并配合处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查封被执行人郑兆龙、杨海红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金隆花园金桂轩1307、1308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悦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