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汪义明与疏中胜、刘清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义明,疏忠胜,刘清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572号原告:汪义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疏忠胜,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刘清山,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登记原告汪义明与被告疏忠胜、刘清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养林进行诉前调解。2015年10月29日,汪义明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义明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义明撤回诉前调解。代理审判员 邱养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