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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艾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修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某,男,1942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日被抓获,于2015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6日被监视居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银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艾某某窜至修武县云台山景区,在红石峡景区至茱萸峰景区公交车换乘点,乘游客人多上车拥挤之机,将游客郭某某裤子右后口袋内装的4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艾某某所盗4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追退郭某某。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供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1.被害人郭某某关于2015年10月3日上午10点左右,其在云台山红石峡景区排队乘车时,装在右后裤袋里的300多元钱被盗,小偷被警察当场抓获的陈述;2.被告人艾某某关于其在云台山景区,跟踪一个40多岁男子,趁该男子上车拥挤时将他右后裤袋里的400元钱盗走,后被便衣警察当场抓获的供述;3.修武县公安局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4.修武县公安局关于案发当时被害人郭某某裤子右后口袋内钱被盗的证明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6.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且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手段秘密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案依法应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艾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已被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薛贵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