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知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二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智君,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恩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以正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惠珍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冰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