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晓东与山东嘉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东,山东嘉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孙晓东。被执行人山东嘉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友。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东嘉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山东嘉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贵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