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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8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周桂英与张清财、铜陵市瑞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英,张清财,铜陵市瑞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881-1号原告:周桂英,女,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高全,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园,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清财,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铜陵市瑞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汪欢,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小弟,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菊,安徽祥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桂英与被告张清财、铜陵市瑞银运输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桂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清财和铜陵市瑞银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桂英申请对被告张清财和铜陵市瑞银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桂英撤回对张清财和铜陵市瑞银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