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孙兴龙与王瑞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598-1号申请执行人孙兴龙,男,1976年9月15日,农民。被执行人王瑞贵,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孙兴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28000元,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28000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经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谢润林人民陪审员 逯恒纳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磊 微信公众号“”